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8號原 告 沈國棟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興國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3樓(按:應為4樓之誤)客廳(下稱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使其不會漏水並回復原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載明侵害排除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修繕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及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作為核定依據,故原告應查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及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