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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蔡明峯上列原告對被告吳上玲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