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偉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0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