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雯菁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害著作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