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 王永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月桂間請求漏水修繕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