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7號原 告 黃玉草被 告 黃俊傑

張淑芬上列當事人間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原告並未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至遲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384元,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9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及其假執行難認合法,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所有物返還等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