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白右筠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被 告 東方帝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任金珠被 告 許秋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