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白右筠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被 告 東方帝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任金珠被 告 許秋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