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呂理政被 告 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弘益訴訟代理人 張庭嘉 賴承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身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裁判案由:確認身分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