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9號上 訴 人 陳愛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區○○○○○○000○○○○○00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主張提起確認第16屆管理委員之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合計17人之當選無效事項。因此堪信上訴人上訴聲明係確認合計高達17人之當選無效事件,而當選無效事件,屬財產訴訟,但因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則上訴人就每一個別委員所提起當選無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上訴人本件上訴聲明共提起17位委員之當選無效訴訟,故全部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05萬元【165萬元×17=2,805萬元】。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8萬8,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