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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林欣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煒等人因112年訴字第33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