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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被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利昇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敏俊上列當事人間電梯保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500元(計算式:340,000元+1,144,500元=1,484,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626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電梯保養費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