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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3號原 告 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寬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被 告 夏譽陽

劉世垚

楊堅明

周世杰

許瑞雲

吳愛玲

薛霞妗

吳秀緞

莊惠娟

楊淽茞

楊慧娜

賴麗花

林進德

簡姵珊

陳湧俊

吳翊韶

劉英典

李生榮

黃明仁

徐雪芬

楊麗娟

葉進興

陳建華

蘇庭鋒

郭陳秀金

張思恭追加 被告 蕭○佑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蕭○惠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追加 被告 陳錦昌

李宜真陳錦輝

陳淑惠梁良安梁隆全梁良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原告於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為訴之變更、追加,經本院審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