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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3號原 告 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寬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世垚等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原以夏譽陽等44人為被告,請求其等繳納所欠工程款、管理費如附表1所示,經本院以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403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嗣原告於本件審理中因部分被告自行給付上開費用、部分被告所欠金額增加、部分區分所有建物移轉登記為他人所有,遂以民國114年7月10日到院之民事陳報狀變更其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之人別、金額如附表2所示。因原告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並再就追加、擴張之訴部分補繳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以前開書狀追加或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所定費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迄今尚未補繳,核有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如數內補繳,併同時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倘逾期不繳納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其追加、擴張部分之訴。又本件業於114年3月19日經受命法官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倘原告嗣後就本件訴之聲明再更為追加或擴張,顯然延滯訴訟,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件】

書記官 顏培容原告應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倘有變更,應提出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狀(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二、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陳太郎之全體繼承人「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所請求之管理費與工程款?所請求之總金額為「2萬2,650元」或是「2萬3,850元」?

三、本件原告追加或擴張部分之訴,是否係以114年7月10日到院之民事陳報狀送達各被告之翌日起算其等應給付之遲延利息?

四、本件曾催告柯如嵐、鄭宇崴、黃念品繳納費用佐證資料為何?應陳報到院。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