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3號原 告 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以淳上列原告與被告夏譽陽等44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