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9號上 訴 人 沈臺隆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區漁會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萬9,810元(併算至民國112年9月21日即被上訴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之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169元,扣除上訴人已經繳納6萬1,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6萬1,4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