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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素卿

江文裕江素貞

江素勤

江心怡江彥緯江榮豊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珈伊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江素卿、江文裕、江素貞、江素勤、江心怡、江彥緯、江榮豊(下稱上訴人江素卿等7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江素卿等7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江素卿等7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