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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鳴疆(原名楊尚謙)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