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林倢安兼訴訟代理人 汪士琦被 告 陳佑敏訴訟代理人 陳嘉慶被 告 楊惠珠
王美雲追加被告 高晟瑋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承風律師
黃俊瑋律師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辜柏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檢送更正後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到院後,聲請閱卷並提出最新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