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7號抗 告 人 林子雅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