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姚琪華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鳳英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姚琪華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鳳英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