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唐志豪即復順汽車修配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6,742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