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莊嬌榮被 告 王歆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合約金新臺幣160萬元,然依據原告所附系爭合約書第1.7款約定「任何因本合約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