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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9號上 訴 人 楊文定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選舉訴訟程序準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陳湘琳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