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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113年7月17日民事準備㈥狀更正看護費用金額,應以書狀陳報擴張後訴之聲明、擴張聲明前後遲延利息起算日,並依法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