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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陶信勇

黃子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野柳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84,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裁判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