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野柳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被 告 陶信勇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

劉煌基律師複代理人 趙昀倢律師追加被告 黃子慧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回復登記為追加被告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回復登記為追加被告所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