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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杜懿玲送達代收人 陳怡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世明、杜世良、杜世安、杜業生、杜業平間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訴訟,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8,272元,該裁定已於同月17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