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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杜懿玲送達代收人 陳怡文律師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杜懿玲與相對人即被告杜世明、杜世良、杜世安、杜業生、杜業平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