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連百中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律師被 告 吳宏章
陳弈名
譚者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請求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9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事件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