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連百中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律師被 告 吳宏章
陳弈名
譚者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請求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請求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