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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李政謙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劉德壽律師劉逸旋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複 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鍾承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被告並應於前開庭期前14日內具狀就原告提出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準備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