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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泰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毓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熾超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履行合約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書等
裁判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