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談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毓貞、吳欣憓等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7,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