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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83號反訴 原告即 上訴人 陳俊良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許澤永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因與反訴被告即上訴人許孝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上訴程序中,就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提起反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送送達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050元,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乃反訴原告迄未置理。為免影響反訴原告之訴訟權益,本院乃再次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送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反訴裁判費103,050元,倘仍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不再通知,並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曹庭毓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