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號聲 請 人 朱焜煜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玉蘭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代墊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零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玉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93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玉蘭之遺產管理人,已聲請公示催告、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因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6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而本件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25,000元及代墊費用7,946元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申
報資料、不動產登記謄本、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60號執行命令及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938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陳各項管理
行為,包括接受遺產之移交、編製遺產清冊、查調遺產資料、聲請公示催告及申報遺產稅等,尚非屬複雜,復斟酌聲請人專業能力、管理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後續管理遺產所需時間之久暫、勞力耗費程度、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等各項情狀,認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玉蘭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25,000元,應屬適當。至聲請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7,946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費用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其中聲請人經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前所支出之郵資計241元、代墊遺產管理人聲請費1,008元(含手續費8元)、代墊公示催告聲請費之手續費8元,尚難認係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支出;另陳報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所支出之被繼承人暨相關親屬戶籍謄本申請費用共180元,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該登記確係由聲請人辦理而須申請戶籍謄本,均應予以剔除外,其餘6,509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
次性核給報酬,聲請人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核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