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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9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陳貞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游婷喻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

核定聲請人代墊被繼承人游婷喻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0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游婷喻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第5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現因被繼承人游婷喻所遺不動產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及座落其上同段741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84號執行事件以新臺幣(下同)3,258,888元拍定,聲請人爰依上開要點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48,883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12,289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84號函及檢附分配表1件、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01號及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刊登報紙、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及相關單據(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勘信為真實。惟本院另依職權調閱110年司繼字第10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證,及本案查詢被繼承人最近1年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提出代管被繼承人國泰世華、新光商業銀行帳戶餘額查詢費單據影本可知,被繼承人游婷喻所遺財產,除聲請人所提出不動產謄本外,尚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582地號等數筆土地及被繼承人所遺國泰世華、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尚未處理,則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尚須為清償債務、歸繳國庫等相關事宜,顯尚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故參酌財政部定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點五之規定,本院認遺產管理報酬不宜超過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5%,及本件現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完成之程度,認本件管理報酬僅以現部分拍定之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5%計算即3,258,888元【3,258,888元×1.5﹪=4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屬適當。此外,本件聲請人所管理部分遺產所代墊費用,除經本院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卷宗核閱無誤,及參酌聲請人提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則代墊費用合計為13,289元(聲請人提出墊付費用單據總計12,289元+本件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其餘未完成部分聲請人應於全部遺產管理完成後,檢附相關文件,再向本院聲請酌定之,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裁判日期:202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