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周銘毅即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函准予聲請人聲報就任為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基公司)之清算人,因盛基公司名下尚有停車位4個、土地及建物未清算完結,致盛基公司未能於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9號裁定准予展期之期限內完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本院聲報就任盛基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函准予備查,嗣經聲請人陸續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末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9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13年4月18日。茲因聲請人前揭主張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