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林息同上列聲請人聲報原億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業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現務未了結或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相關程序(如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進行之困擾,並使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原億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原億科技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5號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以原億科技有限公司現已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惟經本院向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查詢上開清算公司有無欠費情事,經函覆原億科技有限公司尚有登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1輛,且該車尚欠汽車燃料使用費新臺幣450元。又如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者,其清算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有該站114年4月30日北市監單基一字第1143036321號函附卷可稽,足認原億科技有限公司仍有欠繳規費且公司項下尚有車輛未處理完畢,其清算事務即未了結。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確已了結公司現務、分派盈餘或虧損、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而依公司法規定程序完結本件清算程序。是本件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尚有未合,本院無從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