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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4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304號債 權 人 王睿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元誌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追加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執行之不動產已因拍賣無實益,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