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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司小調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小調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春暉間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吳春暉調解,惟查相對人業於110年10月10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依前開規定,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