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相 對 人 張良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協商聲請法院認可,惟查本件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所在地為新北市汐止區,並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開規定,本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