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63號聲 請 人 皇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美蘭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5,04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訟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建字第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7號裁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3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裁定,已全部確定,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詳下三),有歷審判決書、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稿)等在卷足憑。
三、皇寓公司聲請意旨主張略以: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705,884元,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應負擔部分為210,741元,計算式:確定部分56,013元+(總繳納訴訟費705,884-確定部分56,013)X32%-已支付53,231元=210,741元,並提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計算書及釋明單據12筆,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四、各審級實際支出訴訟費用額:本院依職權調卷並就卷內現存文件資料逕予審酌結果,認定聲請人及相對人實際支出訴訟費用(各審級裁判費及訴訟必要之費用)各如下:
㈠本院99年度建字第4號訴訟程序:
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36,784元【計算式:40,204元+96,580元】,有本院99年11月22日及100年6月8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兩張(本院99年度建字第4號卷3頁)在卷可稽。相對人並未支出訴訟費用。
㈡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訴訟程序:
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150,00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4月11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卷107頁)在卷可稽;證人旅費624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6月5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卷140-3頁)在卷可稽。
相對人支出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57,93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9月21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卷19頁)在卷可稽。
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777、778號訴訟程序:
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130,249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9月18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777、778號卷17頁)在卷可稽。
相對人支出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57,782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0月6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777、778號卷19頁)在卷可稽。㈣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2號訴訟程序、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號訴訟程序,就卷內資料職權調查,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未支出訴訟費用。
㈤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訴訟程序:
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為證人旅費1,638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3月5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卷01第313頁)在卷可稽;證人旅費1,12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10月19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卷04第128-1頁)在卷可稽;追加訴訟裁判費154,488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6月23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一張(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卷01第4頁)在卷可稽。
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訴訟程序:
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為追加訴訟上訴裁判費127,131元【計算式:105,947元+21,184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1月4日及110年2月8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兩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卷58、60頁)在卷可稽。
相對人支出訴訟費用為追加訴訟上訴裁判費2,655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5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兩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卷111頁)在卷可稽。
㈦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3號訴訟程序、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訴訟程序,就卷內資料職權調查,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未支出訴訟費用。
㈧有關聲請人皇寓公司聲請狀內所載「更二審公證費2,850元
」及「更二審上訴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審酌並非本件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費用,應予剔除,餘聲請人提出之單據均核與卷內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相符,爰聲請人聲請狀所述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705,884元應更正為702,034元,先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㈠本院99年度建字第4號訴訟,原告皇寓公司訴之聲明為請求
各期工程款遲延利息費用共計443,901元、物價調整補貼款3,734,643元、損害賠償10,000,000元,合計請求14,178,544元,由皇寓公司先行墊繳136,784元裁判費,合先敘明。經本院職權審酌相關資料,於本審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對象、個別項目、確定依據及計算式分述如下:
⒈新北市政府應負擔36,693元訴訟費用:
⑴新北市應給付遲延利息31,570元部分: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新北市應負擔305元【計算式:(新北市應給付31,570/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4,178,544)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6,784元,四捨五入後為305元】。
⑵新北市應再給付遲延利息18,751元部分:經最高法院1
05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第6項,此項訴訟費用額由新北市負擔,爰新北市應負擔180元【計算式:(新北市應給付18,751/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4,178,544)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6,784元,四捨五入】。
⑶新北市應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3,734,643元部分:經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新北市應負擔36,029元【計算式:(新北市應給付3,734,643/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4,178,544)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6,784元,四捨五入】⑷新北市應給付損害賠償18,600元部分: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新北市應負擔179元【計算式:(新北市應給付18,600/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4,178,544)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6,784元,四捨五入】⒉皇寓公司應負擔19,092元訴訟費用:
⑴皇寓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228,529元敗訴部分:經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駁回皇寓公司其他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皇寓公司應負擔2205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228,529/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4,178,544)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6,784元,四捨五入】。
⑵皇寓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31,570元敗訴部分:經查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卷內資料,皇寓公司針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遲延利息敗訴395,249元中,僅針對其中363,679提起三審上訴,餘31,570元未上訴而確定,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第6項,此項訴訟費用額由皇寓公司負擔,爰皇寓公司應負擔305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31,570/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4,178,544)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6,784元,四捨五入】⑶皇寓公司請求給付損害賠償6,200元敗訴部分:經查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卷內資料,皇寓公司針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損害賠償(事務所租金)敗訴6,200元部分未上訴而確定,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第6項,此項訴訟費用額由皇寓公司負擔,爰皇寓公司應負擔60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6,200/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4,178,544)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6,784元,四捨五入】⑷皇寓公司請求給付損害賠償1,712,562元敗訴部分:經
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卷內資料,皇寓公司針對本院99年度建字第4號訴訟損害賠償敗訴9,975,200元中,僅針對其中8,262,638提起三審上訴,餘1,712,562元未上訴而確定,依本院99年度建字第4號判決此項訴訟費用額由皇寓公司負擔,爰皇寓公司應負擔16522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1,712,562/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4,178,544)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6,784元,四捨五入】⒊另於本審級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尚有80999元【計算式:
全部訴訟費用136,784元-已確定之訴訟費用55,785元】。
㈡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訴訟,原告皇寓公司
針對原審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合計附帶上訴10,000,000元,由皇寓公司先行墊繳150,000元上訴裁判費及624元證人旅費;被告新北市政府針對原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合計上訴3,791,013元,由新北市先行墊繳57,930元上訴裁判費,合先敘明。經本院職權審酌相關資料,於本審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對象、個別項目、確定依據及計算式分述如下:
⒈新北市政府應負擔58,116元訴訟費用:
⑴新北市應給付遲延利息31,570元部分: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由新北市負擔,爰新北市應負擔482元【計算式:(新北市應給付31,570/新北市上訴金額總計3,791,013)x新北市墊繳上訴費用57,930元,四捨五入】。
⑵新北市應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3,734,643元部分:經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由新北市負擔,爰新北市應負擔57069元【計算式:(新北市應給付3,734,643/新北市上訴金額總計3,791,013)x新北市墊繳上訴費用57,930元,四捨五入】。
⑶新北市應給付損害賠償18,600元部分: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由新北市負擔,爰新北市應負擔284元【計算式:(新北市應給付3,734,643/新北市上訴金額總計3,791,013)x新北市墊繳上訴費用57,930元,四捨五入】。
⑷新北市應再給付遲延利息18,751元部分:經最高法院1
05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由新北市負擔,爰新北市應負擔281元【計算式:(新北市應給付18,751/皇寓公司上訴金額總計10,000,000)x新北市墊繳上訴費用150,000元,四捨五入】。
⒉皇寓公司應負擔23,847元訴訟費用:
⑴皇寓公司調整附帶上訴聲明1,323,362元部分:經查臺
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卷內資料,皇寓公司原請求金額總計為10,000,000元,後調整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遲延利息414,000及損害賠償8,262,638元(詳如判決理由一、(四)起訴聲明末段),調整聲明1,323,362元確定,不退還裁判費,爰皇寓公司應負擔19,850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1,323,362/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0,000,000)x皇寓公司墊繳附帶上訴訴訟費用150,000元,四捨五入】。⑵皇寓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31,570元敗訴部分:經查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卷內資料,皇寓公司針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遲延利息敗訴395,249元中,僅針對其中363,679提起三審上訴,餘31,570元未上訴而確定,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第6項,此項訴訟費用額由皇寓公司負擔,爰皇寓公司應負擔474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31,570/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0,000,000)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50,000元,四捨五入】。
⑶皇寓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228,529元敗訴部分:經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駁回皇寓公司其他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皇寓公司應負擔3,428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228,529/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10,000,000)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50,000元,四捨五入】。
⑷皇寓公司請求給付損害賠償6,200元敗訴部分:經查臺
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卷內,皇寓公司未針對此項目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判決主文由皇寓公司負擔95元【計算式:
(新北市應給付6,200/新北市上訴金額總計3,791,013)x新北市墊繳上訴費用57,930元,四捨五入】。
⒊另於本審級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尚有126,591元【計算式
:全部訴訟費用208,554元-已確定之訴訟費用81,963元】。
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777、778號訴訟,原告皇
寓公司針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訴訟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合計上訴8,661,092元,由皇寓公司先行墊繳130,249元上訴裁判費;被告新北市政府針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新北市先行墊繳57,782元上訴裁判費,合先敘明。經本院職權審酌相關資料,於本審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對象、個別項目、確定依據及計算式分述如下:
⒈新北市政府應負擔57,782元訴訟費用:經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778號裁定駁回新北市政府上訴確定,依裁定主文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新北市負擔,爰新北市政府負擔其全部上訴費用57,782元確定。
⒉皇寓公司應負擔3,960元訴訟費用:
⑴皇寓公司擴張上訴聲明34,775元部分: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77號裁定駁回皇寓公司擴張上訴聲明確定,依裁定主文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皇寓公司負擔,此項訴訟費用額皇寓公司應負擔523元【計算式:(皇寓公司駁回擴張上訴金額34,775/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8,661,092)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0,249元,四捨五入】。
⑵皇寓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228,529元敗訴部分:經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駁回皇寓公司其他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額皇寓公司應負擔3437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228,529/皇寓公司請求金額總計8,661,092)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30,249元,四捨五入】。
⒊另於本審級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尚有126,289元【計算式
:全部訴訟費用188,031元-已確定之訴訟費用61,742元】。
㈣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2號訴訟程序、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號訴訟程序,就卷內資料職權調查,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未支出訴訟費用。經本院職權審酌相關資料,於本審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對象、個別項目、確定依據及計算式分述如下:
⒈新北市政府應負擔14,110元訴訟費用:
⑴新北市政府應給付遲延利息3,950元部分:臺灣高等法
院105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新北市應給付遲延利息3,950元及損害賠償350,960元部分,經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號訴訟卷內資料,新北市政府未就此敗訴部分上訴而確定,依判決主文第4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新北市負擔4%,爰新北市就此部分應負擔訴訟費用157元【計算式:(新北市敗訴金額3950/尚未確定金額0000000)X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費用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333,879元】⑵新北市政府應給付損害賠償350,960元部分:臺灣高等
法院105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新北市應給付遲延利息3,950元及損害賠償350,960元部分,經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號訴訟卷內資料,新北市政府未就此敗訴部分上訴而確定,依判決主文第4項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新北市負擔4%,爰新北市就此部分應負擔訴訟費用13953元【計算式:(新北市敗訴金額350,960/尚未確定金額0000000)X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費用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333,879元】⒉皇寓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131,200元敗訴部分:皇寓公
司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敗訴遲延利息131,200元及損害賠償7,911,678元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號判決駁回皇寓公司除損害賠償7,911,678元以外其他上訴確定,皇寓公司應負擔5,216元【計算式:(皇寓公司敗訴金額131,200/尚未確定金額0000000)X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費用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333,879元】。⒊另於本審級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尚有314,553元【計算式
:尚未確定訴訟費用333,879元-本審級確定之訴訟費用19,326元】。
㈤經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
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原訴訟並無確定部分,合先敘明(詳如前揭各判決主文),惟皇寓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判決提出追加訴訟之訴訟費用額部分如後(六)另述。另經本院職權審酌相關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判決另由皇寓公司支出負擔證人旅費1,638元及1,120元屬尚未確定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3號判決、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裁定,經本院職權審酌相關資料,於本審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對象、個別項目、確定依據及計算式分述如下:
⒈新北市政府應給付損害賠償2,516,703元部分:臺灣高等
法院111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3號判決新北市政府應給付損害賠償2,516,703元,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裁定駁回兩造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依判決主文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新北市負擔32%、皇寓公司負擔68%,爰新北市應負擔101,540元【計算式:(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未確定訴訟費用314,553+更二審證人未確定證人旅費1638+1120=317,311)X32%=101540元,四捨五入】⒉皇寓公司損害賠償敗訴5,394,975元部分: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3號判決新北市政府應給付損害賠償2,516,703元,其餘皇寓公司附帶上訴5,394,975元駁回,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裁定駁回兩造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依判決主文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新北市負擔32%、皇寓公司負擔68%,爰皇寓公司應負擔215,771元【計算式:(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未確定訴訟費用314,553+更二審證人未確定證人旅費1638+1120=317,311)X68%=215,771元,四捨五入】㈦皇寓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訴訟提
出追加訴訟之聲明,請求損害賠償10,330,589元,由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54,488元,經本院職權審酌相關資料,於本審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對象、個別項目、確定依據及計算式分述如下:
⒈皇寓公司追加訴訟不合法1,712,562元部分:依臺灣高等
法院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判決理由壹、程序部分、二末段,其中停工損失171萬2562原本息部分另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僅就其中8,618,027元准許追加訴訟,此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皇寓公司負擔25,610元【計算式:(皇寓不合法駁回追加訴訟金額1,712,562/皇寓公司總追加訴訟金額10,330,589)X皇寓公司墊繳訴訟費用154,488=25,610元,四捨五入】。
⒉皇寓公司追加訴訟敗訴8,474,644元部分: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3號判決新北市政府應給付追加損害賠償143,383元,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裁定駁回兩造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依判決主文第7項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新北市負擔2%、皇寓公司負擔98%,爰皇寓公司應負擔253,491元【計算式:(原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54488-皇寓不合法駁回追加訴訟費用25610=128878)+(皇寓及新北市上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訴訟費用105,947+21,184+2,655=129,786)=258664X98%=253,491元,四捨五入】⒊新北市政府應給付追加損害賠償143,383元部分: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3號判決新北市政府應給付追加損害賠償143,383元,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裁定駁回兩造上訴確定,此項訴訟費用依判決
主文第7項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新北市負擔2%、皇寓公司負擔98%,爰皇寓公司應負擔253,491元【計算式:(原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54488-皇寓不合法駁回追加訴訟費用25610=128878)+(皇寓及新北市上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訴訟費用105,947+21,184+2,655=129,786)=258664X2%=5,173元,四捨五入】㈧小結:綜前所敘,皇寓公司總計應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額為546,987元、新北市政府總計應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額為273,414元。而皇寓公司實際墊支本案訴訟費用為702,034元、新北市政府實際墊支本案訴訟費用為118,367元,兩相抵銷後,關於本案訴訟費用,新北市政府應賠償聲請人皇寓公司155,047元【計算式:702,034元(聲請人實際墊支數額)-546,987元(聲請人應負擔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