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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相 對 人 吳夙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第三人受讓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惟相對人戶籍已遷至基隆○○○○○○○○,去向不明,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址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