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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相 對 人 黃信正

楊鳴疆(原名楊尚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16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61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1,400元,合計36,161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2紙(均影本)為憑,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