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鄭忠昊相 對 人 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紹魁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