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 告 林孟淳
林秀英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群報關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
(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薪資差額、資遣費、舊制退休金、特休未休工資補償、提繳新制退休金不足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含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請求之裁判費3,000元) 1 林秀英 1,842,375元 19,315元 12,877元 9,438元 2 林孟淳 2,699,600元 27,730元 18,487元 12,2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