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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7號聲 請 人 劉念群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美華即安鑫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本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26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