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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威彤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之住所,因未會晤本人而寄存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且於同年5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