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簡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59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59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被告黃玉霞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黃玉霞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上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