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1042號上 訴 人 盧心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芷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1042號上 訴 人 盧心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芷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